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偉裕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林秀女
- 代理人
- 鄭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狀尾未依式簽名及蓋章,且未記載為何不能由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之原因,而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派之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據。此外,亦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