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陳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