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富祥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龍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展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8,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展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8,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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