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黃中安 原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原 告 涂美華 原 告 沈聰進 原 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原 告 黃中義 原 告 林敬俊 原 告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原 告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原 告 紀金懷 原 告 紀明哲 原 告 紀庚佑 原 告 紀品仰 原 告 紀品任 原 告 賴淑珠 原 告 洪秋子 原 告 沈宛昀 原 告 沈尚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具狀提起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並就此利益依法自行計繳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