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紀明志、沈聰信、涂南昌

  • 原告
    黃中安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涂美華沈聰進昱奇環科有限公司法人黃中義林敬俊福年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法人紀金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黃中安 原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原   告 涂美華 原   告 沈聰進 原   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原   告 黃中義 原   告 林敬俊 原   告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原   告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原   告 紀金懷 紀明哲 紀庚佑 紀品仰 紀品任 賴淑珠 洪秋子 沈宛昀 沈尚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陳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