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黃中安 原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原 告 涂美華 原 告 沈聰進 原 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原 告 黃中義 原 告 林敬俊 原 告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原 告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原 告 紀金懷 紀明哲 紀庚佑 紀品仰 紀品任 賴淑珠 洪秋子 沈宛昀 沈尚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陳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