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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告
和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壽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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