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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正禧

  • 當事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7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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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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