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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4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閔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勝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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