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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申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溟鯤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昌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6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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