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壽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吾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66,047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