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1號
- 上訴人
-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倫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60,69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