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2號
- 上訴人
- 王美芳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