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維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全 訴訟代理人 錢翠娥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