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維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6,553元,應徵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