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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被告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旺
訴訟代理人
施富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1,854元,應徵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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