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達鴻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溢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安成營造有限公司、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2萬729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