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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達鴻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溢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安成營造有限公司、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2萬729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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