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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告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潘田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告
俊升航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秀俊
被告
古友雄(原名古光雄)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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