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元寶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