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
- 原告
- 周 祐 萱
- 原告
- 周 煒 傑
- 兼特別代理人
- 周 泳 璇
- 被告
- 漢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秀 玲
周 漢 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出資總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原告尚欠繳5,700元。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