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

原告
周 祐 萱
原告
周 煒 傑
兼特別代理人
周 泳 璇
被告
漢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秀 玲

       周 漢 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出資總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原告尚欠繳5,700元。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