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5號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正 雄 訴訟代理人 魏 志 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萬8,500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 明 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