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 正 雄
- 訴訟代理人
- 魏 志 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萬8,500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