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5號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正 雄 訴訟代理人 魏 志 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萬8,500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 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