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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詹秀錦

  • 當事人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3號 反訴原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反訴被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 院為之。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定有明文。 貳、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惟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反訴原告之訴即不能認為合法,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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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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