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新和展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駿霖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7,5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367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