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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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