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雄
- 訴訟代理人
- 何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