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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 上訴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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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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