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