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被 告 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蘇金蘭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6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