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寬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公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74,800元,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