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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