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9號
- 原告
- 梁木川
- 訴訟代理人
- 梁奕淼
- 被告
-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
- 法定代理人
- 梁恒德
- 訴訟代理人
- 紀育泓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26,835元,裁定已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