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被 告 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蘇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