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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告
閔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福
被告
協峰鋼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完林
被告
鄧銘傑
被告
鄧錫賢
被告
PHAM DUC HANH(中文姓名:范德幸)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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