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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林詩芸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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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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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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