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