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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詹秀錦

  • 原告
    林佑昇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林佑昇 以上原告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林佑昇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簽名蓋章。 二、原告林佑昇部分之訴之聲明(原告林佑昇與原告胡林雪娥應 分開標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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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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