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 原告
- 林佑昇
以上原告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林佑昇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簽名蓋章。
二、原告林佑昇部分之訴之聲明(原告林佑昇與原告胡林雪娥應分開標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林佑昇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簽名蓋章。
二、原告林佑昇部分之訴之聲明(原告林佑昇與原告胡林雪娥應分開標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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