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鹿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億38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8萬6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