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陳明政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却示
- 原告
- 陳延壽
- 原告
- 陳坤城
- 原告
- 陳麗秋
- 原告
- 陳虹臻
- 原告
- 陳愛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思儀
- 被告
- 施昺和
- 被告
- 元立麵包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陳林却示部分,關於「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林却示為被告陳明政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判決誤載為特別代理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