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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告
陳明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林却示
原告
陳延壽
原告
陳坤城
原告
陳麗秋
原告
陳虹臻
原告
陳愛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儀
被告
施昺和
被告
元立麵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陳林却示部分,關於「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林却示為被告陳明政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判決誤載為特別代理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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