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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陳 老 建
原告
陳 楷 豊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楷 楨
被告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 國 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就原告請求確認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無效部分,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為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2行及理由第6行關於『「87二鎮建字第6508號」建照執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7二鎮建字第6580號」建造執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及理由就原告請求確認無效之建造執照之號數等項誤寫,核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