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黃煥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金麟企業社 謝 │彰化第六信用合│101年9月15日 │24,400元 │FE0000000 │ ││ │金祿 │作社和美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