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煥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麟企業社 謝 │彰化第六信用合│101年9月15日 │24,400元 │FE0000000 │ │ │ │金祿 │作社和美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