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安石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
- 訴訟代理人
- 陳雪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展用預拌掍凝土│台灣企業銀行二│102年3月15日 │601,801元 │AB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