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黃燕真 訴訟代理人 何明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4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三和企業社 陳│保證責任彰化第│102年2月20日 │600,000元 │0000000 │ │ │ │勝輝 │十信用合作社埔│ │ │ │ │ │ │ │鹽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