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欣美特殊商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順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銘譯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溪│101年12月10日 │30,400元 │CUA0000000 │ ││ │ │湖分行 │ │ │ │ │├──┼───────┼───────┼───────┼────────┼────────┼──┤│002 │嘉碁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溪│101年12月10日 │18,100元 │HD0000000 │ ││ │司 │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