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謝宛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盛興企業社 鄧 │臺灣中小企業銀│96年12月30日 │27,305元 │AU0000000 │ ││ │玉髮 │行北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