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群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軒茂不銹鋼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1月5日 │21,569元 │BU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蔡慧 │行員林分行 │ │ │ │ │ │ │琳 │ │ │ │ │ │ ├──┼───────┼───────┼───────┼────────┼────────┼──┤ │002 │新東興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和│101年10月31日 │210,705元 │G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鄭飛 │美分行 │ │ │ │ │ │ │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