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群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軒茂不銹鋼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1月5日 │21,569元 │BU0000000 │ ││ │有限公司 蔡慧 │行員林分行 │ │ │ │ ││ │琳 │ │ │ │ │ │├──┼───────┼───────┼───────┼────────┼────────┼──┤│002 │新東興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和│101年10月31日 │210,705元 │GD0000000 │ ││ │有限公司 鄭飛 │美分行 │ │ │ │ ││ │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