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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祥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翊捷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9月10日 │182,799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 │行員林分行 │ │ │ │ │├──┼───────┼───────┼───────┼────────┼────────┼──┤│002 │魏平章 │彰化第十信用合│101年9月10日 │30,250元 │AH0000000 │ ││ │ │作社和美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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