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順情 訴訟代理人 吳瀅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0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