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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6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61號

異議人
台灣運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益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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