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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明、寗俊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380,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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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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