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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告
親文狀(即 THAN VAN TRANG)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妤菁
被告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順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8日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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