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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浤昇即得邑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得邑工程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陳浤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補正之;若有委任林政達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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