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

債權人
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上列債權人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