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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天泓
債務人
銘馥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慶賢
債務人
杜慶賢
債務人
陳丕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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