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
- 債權人
- 勝豐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
上列債權人勝豐商行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勝豐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述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或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並予說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